控辩双方_周六不更: 第5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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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“薛波觉得公安起诉意见书上指控的罪名有误,他不构成组织卖淫罪,应当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。”

    “理由?”

    “他不是股东,没有组织行为。”

    “他在股东群里怎么解释?”

    “张洪林把他拉进去的。”

    “他不会退?”

    “当时没在意,后来忘了,从头到尾没参与过分红。”

    “是么。”电话点头传来一声低笑,“除了6000块钱的基本工资,张洪林每个月还会给他2000块钱的额外转账,这笔钱是什么?”

    曲衷想了想说:“加班费。”

    “什么?”加重的咬字说明那头的人有些难以置信。

    “加班费啊。”曲衷毫无心理负担地重复了一遍。

    沉默了好一会儿,翟昰才终于开口,淡然的口吻昭示着他耐心的告罄:“这三个字的说服力连‘占有使用费’都比不上。”

    曲衷:“?”

    —

    控辩双方的第一次沟通不欢而散。

    过了两天曲衷又去看守所会见了薛波一次,带着他老婆给他新买的棉毛裤。

    这次她是就罪名和认罪的问题来征询他意见的。

    薛波始终坚持自己没有组织行为,不认罪就没办法认罚,他要一条路走到底,不撞南墙不回头。

    曲衷向他告知了这么做的风险,并且提醒道:“其实协助组织卖淫罪和组织卖淫罪的差别不大,即便承认构成组织卖淫罪,你也是从犯,再加上认罪认罚的情节,量刑相差不大,后者可能还轻一些。”

    薛波闷声摇头。

    曲衷忍不住问:“为什么非要纠结罪名?”

    薛波一本正经回答:“听起来漂亮一点。”

    “啊?”

    曲衷没想到这皮条客还是个爱美之人。

    既然薛波本人不愿意认罪,曲衷也不能强求。

    有句话叫做律师是当事人的喉舌,言当事人未能言之事,刑事辩护尤甚。如果不幸卷入一场刑事案件,就像踏入一条伸手不见五指的暗巷,那么辩护人要做的,就是在沿途点灯,帮被告人从看不见希望里筛出一点希望。

    接了这么多法援的案子,曲衷这还是头一回见拒绝点灯的当事人。

    就这么撒手不管的话,律师的价值似乎没办法体现,没办法给自己交代。可律师又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擅自做出决定,这不仅没法给薛波交代,更没法给律协和司法局交代。

    真是头大。

    当天晚上曲衷躺在床上翻来覆去睡不着,最后在突突的冲击钻声中,她决定再和这个案子的承办检察官通个电话,实在不行见个面聊也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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